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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 青黄卫消罚字[2025]07001号 | |
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| 单位名称 | 青岛青宝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|
注册号 | 370211231164780 | |
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 姓名 |
朱俊颖 | |
违法行为类型 | 2025年3月27日,区卫生执法人员对青岛青宝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在区滨海大道路2000号内(星光岛金球路)215-15、16、17号户设置的黄岛青宝星光儿科诊所检查时发现,该单位经营有灵芙?清宫御肤中药乳膏(生产企业:山东康嘉源药业有限公司,生产日期:20240802),提供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缺少铅、砷、汞的测定,不符合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》(WS628-2018)表G.1、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第十七条第(四)项的规定,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项目不全。该单位经营的灵芙?清宫御肤中药乳膏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。 | |
行政处罚内容 |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(¥3000.00)的行政处罚 | |
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| 区卫生健康局 | |
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| 2025年05月23日 |
行政处罚决定书 | |||||||||
区卫生健康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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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决定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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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:青黄卫消罚字[2025]07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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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(¥3000.00)的行政处罚 |